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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检说法】就业性别歧视、怀孕被辞退, 最高罚五万!
时间:2023-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单位招聘男士优先?已婚未育女性就业歧视?工作、孩子二选一?怀孕、产假降工资?2023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博检说法】就业性别歧视、怀孕被辞退,

最高罚五万!益保障法》对这些统统说

在招聘会上,大家会发现一些就业岗位招聘要求中对性别限定为男性或男性优先,有些对婚姻状况限定为已婚优先,这些条件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情形。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更有甚者,在女职工休产假之前将其辞退,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党的二十大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女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这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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