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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析·宣告死亡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详解: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2年。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死亡宣告申请书,法院收到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1年;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不明人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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