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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析·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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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详解:

自愿原则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做出的表达和判断是自主自由的,任何人不能强迫、胁迫、威胁我,让我做出选择或者判断。

那么怎样算违反了自愿原则呢?

第一是压制对方的意思自由,比如实施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迫使对方做出选择。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表达或选择和个人的真实意愿不符,违反了自愿原则。

第二是敢选择。自愿原则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我们自主选择自己的道路,不过一旦选择之后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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